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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章程

修訂於2010/11/22會員大會
修訂第14條條文於2011/05/30會員大會
增訂第26條條文於2011/09/19會員大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學會名稱「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資訊管理學系學會」,英文名稱「Department of Information Management」以下簡稱(「本學會」)成立於中華民國九十年。

第二條 本學會以「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學務處課外活動組」訂定「學生社團組織及活動細則」訂定之。

第三條 本章程為本學會會務運作之最高依據。

第四條 以服務全系之同學,維持本系應有之特色,監督本系之運作以及建立同學與本系之溝通管道,聯絡系上師生感情,以促進同學和學長姊、學弟妹之間的情誼,研究學術,進而擴展全系同學之活動範圍,展現大學生應有的朝氣,發揚系譽為宗旨。

第五條 本學會,對內對外代表本系學生。

第六條 凡本校資訊管理系四技學生,均為本學會之當然會員。

第七條 凡本校資訊管理系四技學生,有繳交會費之當然義務。

第八條 本學會會員應享之權利,參與本學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享有選舉權、罷免權及被選舉權,列席代表會,對本學會會務提供意見。

第九條 本學會會員應享之義務遵守本學會之規章及系代表會決議之事項,協助本學會辦理各項活動。

第十條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會員組成,由會長擔任主席。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1.罷免會長
 2.通過及修訂本會章程
 3.決議各項重大議案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於每一學期召開一次,由會長召集。

第十二條 臨時會議由會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得以召開或會長提議幹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得以召開。

第十三條 重要提案得以不計名方式表決。

 

第二章 組職與職權


第十四條 系學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由選舉產生,顧問一人為上任之會長。
 

職責:

 

會長職責如下:
1. 會長對外代表本學會,對內領導本學會、總理業務,並得代表本系參加系務等重大會議
2. 召開並主持本學會之各種會議
3. 代表本學會向學校反應意見
4. 活動的籌劃及審核預算
5. 協調及指派各級幹部


副會長職責如下:協助會長處理事務,會長不在時之第一順位代理者

顧問職責如下:提供意見及經驗協助系學會

各組幹部職責:

公關組:負責接待、信函往來及對外系、外校及有關單位之聯繫、合作等事宜及經費來源之籌措。
美宣組:負責活動海報的設計製作及活動宣傳,通告的發送,美宣用具的保管,系學會辦公室的佈置。
文書組:每次會議的紀錄整理,建檔並儲存管理。
家族組:負責掌握各子家族之動態,適時給予協助並建議,並不定期舉辦家族相關活動。

總務組:

1. 負責預算、決算、財務保管,且應於每一次活動結束後一週內,對系上公佈活動的收支帳目,並於系學會網站公佈收支明細表。

2. 活動經費預算由會長及總務組擬定,於幹部會議審核通過。
3. 向有關單位申請各項活動經費並結報。

出納組:專戶帳本與印章的保管,活動經費的核銷。
活動組:負責各項活動的執行。
服務組:負責採購、活動佈置整理,活動所需場地、器材、住宿、車輛租借與膳食等,並支援其他各組
資訊組:系學會網頁與系學會討論版的管理,最新消息的公佈,將舉辦的各項活動攝影、錄影等,及負責沖洗的工作。

 

第三章 任期與選舉辦法

 

第十五條 本學會正、副會長任期為一年,不得連選連任,幹部可連任,任期自每年十二月至次年十一月底,登記資格為:會長須為大二、大三生,幹部則不限。(第一年不在此限)

第十六條 曾擔任過社團或班級幹部等,且在當選後不得擔任其他社團幹部者。(第一年不在此限)

第十七條 前學期成績平均65分以上,操行甲等以上,並無任何記過之處份者。

第十八條 有願競選者須得全系十分之一以上連署。

第十九條 本學會正、副會長由全體會員投票選之,採不計名投票,票高者宣佈當選,其選舉流程與時間於每年十月至十一月間公告。

 

第四章 經費


第二十條 系會費為新生入學時一次收取四年之費用。
第二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1. 全體會員繳納之會費
2. 學校補助經費
3. 學生會補助經費
4. 廠商贊助費
5. 存款利息其他各項收入

第二十二條 本學會之任何支出均須交由出納、系主任之審核之後由資訊組於每月五日公佈上個月帳務,於系學會網頁及系上公佈欄。

第二十三條 本學會之收入均須存入金融機構(專戶),存摺統一由出納組負責保管。
第二十四條 若需修改組織章程須得在會員大會時提出,並得半數以上之出席,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以修改。
第二十五條 各班每學期提供新台幣伍佰元之班級事務活動經費。

第二十六條 系會費減免實施要點
1. 低收入戶學生指經直轄市、縣(市)社政主管機關核定為低收入戶之學生。
2. 所定減免規定,不包括延長修業年限。

 

3. 應繳納檢驗證件如下:
i. 低收入戶證明文件
ii. 低收入戶減免申請表

4.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系會費不予減免:
i. 申請資格與本要點規定不符。
ii. 所繳證件虛偽不實。
iii. 冒名頂替。
iv. 以其他不正當方法具領。

5. 依本要點辦理系會費減免之學生,應於新生入學一個月內提出申請。 
6. 符合以上規定者,得減免全部系會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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